唐诚、周旭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8:53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生于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因职务侵占一案,于2013年9月2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水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某,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因职务侵占一案,于2013年9月2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水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明星,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4)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王明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在六盘水鹏瑞汽车销售公司工作期间,二人预谋利用汽车销售工作的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由唐某某接待客户销售汽车,待洽谈成功后,再通过周某某利用管理和联系汽车二级网络销售的职务便利,对鹏瑞公司撒谎称客户为威宁二级网络的朋友所购,从中非法占有实际购车价格二级网络之间的差价,共获利4.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已退还赃款4万元给六盘水鹏瑞汽车销售公司,并取得了六盘水鹏瑞汽车销售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彭某某、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饶某某、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吴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购车预算表,六盘水市鹏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材料,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家庭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水城县公安局掌握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线索后通知其接受询问,周某某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而非自首,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已退还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结合水城县、钟山区司法局同意接收为其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鄢世萍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 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