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国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8:53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国伟,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户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现住址贵阳市。2015年2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国伟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国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蔡国伟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购买安置房的事实,向被害人李某某骗取财物,至2014年1月为止,被告人蔡国伟共计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取金额总计人民币11.66万元用于赌博挥霍。

2015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在云岩区旭东路栖霞小区菜场将被告人蔡国伟抓获。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蔡国伟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被告人蔡国伟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蔡国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诈骗记录清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国伟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民人民币共计11.6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国伟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国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骗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洁

人民陪审员  高菁

人民陪审员  吴芸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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