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8:45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海,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1997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黄海在本市云岩区盐务街老干中心处,贩卖毒品给范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0.1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所收缴的毒品为海洛因。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黄海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黄海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黄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毒品扣押清单及计量记录,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前科判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海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海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无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辉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人民陪审员  吴 芸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祥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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