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8:24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亮,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户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现住贵阳市。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亮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宗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许亮在本市云岩区民生路“同德”大药房内,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柜台上的一部海信牌E600M型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俱领。

2014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许亮在本市云岩区民生路“她图”服装店内,将店内的一件“她图”牌大衣盗走。经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大衣价值人民币589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许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被告人许亮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许亮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8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亮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亮曾因盗窃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尚未追回的被盗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许洁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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