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周某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8:17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2014年8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储存枪支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1976年12月25日生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4年8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储存枪支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2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周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宗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赵某在本市云岩区组织数名CS爱好者并由其统一在网上购买用于CS真人射击娱乐活动的“枪支”24把。被告人赵某认购其中4把枪支,被告人周某某认购其中5把“枪支”。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购买的24把“枪支”中有9把枪支系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周某某认购的5把“枪支”中有3把系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列举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建议对被告人赵某判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赵某、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赵某在本市云岩区组织数名CS爱好者并由其统一在网上购买用于CS真人射击娱乐活动的“枪支”24把。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为9把。被告人周某某向被告人赵某认购3把。其余6把枪支中赵某自留一把,张某某认购一把,周某某某认购一把、赵某某认购一把、赵某认购一把、王某某认购一把。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高华、赵海予以认可,并有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赵高华、赵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鉴定结论、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周某某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国家对枪支的管理,非法购买枪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其购买枪支目的是为了射击娱乐,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赵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随案移送的涉案9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海英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二O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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