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8:10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2012年1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第2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凶器在本市28号公交车上,当行驶至本市三桥轮胎厂路段时趁被害人汤某某不备盗窃其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20元、购物卡、医保卡等物)。被害汤某某随即发现钱包被盗并试图抓住被告人陈某时,被告人陈某挣脱时导致被害人汤某某右手手指受伤,随后被告人陈某在下车逃跑的过程中抗拒抓捕对围捕群众以暴力方式相威胁,后被群众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赃物照片,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病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携带凶器实施盗窃行为之后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由暂扣机关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虞继恒

代理审判员  王琼琼

人民陪审员  吴 芸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华国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