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7:49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宗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成在本市云岩区轮胎厂西山巷内一楼房楼下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二轮踏板摩托车一辆(双枪牌,SQ125T-5C,车牌号贵AL9811,发动机号0954471,车架号×××),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谢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被告人谢成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谢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抓过经过,作案工具起子一把,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本院(2010)云法刑初字第1020号刑事判决书,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成曾因盗窃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起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进行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唐 艳

二O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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