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7:49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勇智,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5日以涉嫌盗窃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勇智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勇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刘勇智在本市云岩区贵医附院门诊大楼电梯门口,趁张某某不备,盗走其挎包内黑色钱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170元等物。

2014年10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刘勇智伙同“小宝”(另处理)在本市北京西路贵州省肿瘤医院外科二病区病房内,趁丁某某不备,盗走其放在病房桌上充电的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列举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勇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刘勇智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刘勇智在本市云岩区贵医附院门诊大楼电梯门口,趁张某某不备,盗走其挎包内黑色钱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170元等物。

2014年10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刘勇智伙同“小宝”(另处理)在本市北京西路贵州省肿瘤医院外科二病区病房内,趁丁某某不备,盗走其放在病房桌上充电的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勇智予以认可,并有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刘勇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鉴定文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勇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勇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勇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海英

二O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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