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贵州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7:37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贵州,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2年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贵州犯抢夺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贵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赵贵州在本市中华中路贵阳银行门口处,趁被害人杨某不备抢夺得其三星P709型白色手机一部。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14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赵贵州在本市中华中路时代广场地下商场入口处,趁被害人任某某不备抢夺得其HTC816型黑色手机一部。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14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赵贵州在本市中华中路时代广场门口,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抢夺得其步步高X3型宝蓝色手机一部。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赵贵州三次抢夺金额共计人民币4000元。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贵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建议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庭审中,被告人赵贵州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赵贵州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物价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贵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公然抢夺公民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赵贵州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贵州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贵州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虞继恒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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