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严江,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严江在本市云岩区煤矿村“宏洋招待所”一楼过道内,贩卖毒品给张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0.5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毒品为海洛因。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严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严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严江的供述及身份证明,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毒品扣押清单及称量记录,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及收据,前科判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毒品危害他人身体健康,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予以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江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被告人严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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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杨嘉慧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董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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