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焰,出生于贵州省长顺县。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绥利,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宗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焰及其辩护人王绥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吴焰在本市云岩区宅吉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其非法持有的毒品共计50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毒品为甲基苯丙胺。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吴焰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吴焰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持有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吴焰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焰如实交待自己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持有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艳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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