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熊光忠,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2010年因犯强奸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3日因涉嫌犯购买假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光忠犯购买假币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光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熊光忠与刘强、贾进(均另案处理)在本市云岩区英烈路路口,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129张面值为100元的假币时被当场抓获。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光忠犯购买假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熊光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熊光忠的供述及身份证明,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假人民币实物照片及没收收据,(2010)南刑初字第1876号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光忠购买伪造的假币1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依法予以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光忠犯购买假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被告人熊光忠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光忠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假币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的公安机关进行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唐 艳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谭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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