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某某,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交通肇事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4)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14时许,卢某某驾驶渝BS6262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水城往贵阳方向行驶,行至水黄线(水城县至黄果树)水城段80km+900m处时,与杨洋同向骑行的自行车相撞,导致杨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已对被害人家属赔偿1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犯罪嫌疑人照片,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身份及车辆信息,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诉,杨帆、李定芝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文书,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及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证据公开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行驶措施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卢某某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结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同意接收为其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卢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鄢世萍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