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勇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孙勇伙同李老幺(另处)在本市云岩区茶园村菜场处持刀抢劫被害人李某、张某某黑色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万余元,在逃跑时被公安巡逻人员抓获,追回赃款发还受害人。
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勇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庭审中,被告人孙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孙勇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人民币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勇犯抢劫罪的罪名成文,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6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辉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廖禾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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