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7:22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军,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2013年8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但溶,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第2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军及其辩护人但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杨军非法携带毒品在本市云岩区新添大道茶店公交站台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10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10克毒品为海洛因。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列举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杨军判处一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军的辩护人提出杨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杨军非法携带毒品在本市云岩区新添大道茶店公交站台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10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10克毒品为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军予以认可,并有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杨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筑公禁(毒检)(2014)2098号毒品检验报告及毒品收据、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杨军的辩护人提出杨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军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海英

二O一五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  管乾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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