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林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7:21
罪犯苏春林,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1年2月25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水刑初字第00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2014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5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8日止)。

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苏春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苏春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苏春林减刑三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余刑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春林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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