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方伟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7:20
罪犯石方伟,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4年1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04年12月刑满释放。2007年4月13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独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2009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7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1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8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9月21日止);2013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7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21日止)。

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方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考评周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石方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石方伟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方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宇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