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7:19
罪犯刘飞,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2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6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刘飞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

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超额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考评周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刘飞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宇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