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子铭,生于贵州省遵义市,住遵义市。因运输毒品一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海、黄琴林,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磊,生于贵州省遵义市,住遵义市。因运输毒品一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云、冷攀,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4)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子铭、钟磊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雪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子铭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海、黄琴林、钟磊及其指定辩护人王云、冷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黄子铭携带毒资与被告人钟磊、蒙某某(另案处理)及不知情的骆某四人乘坐钟磊租赁的浙G5CP22白色起亚牌轿车从贵州省遵义市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到达昆明后,黄子铭携款向一名外号叫“小胖子”的男人购得毒品麻古后,将毒品麻古存放在其背包里,由钟磊驾驶车辆,四人于7月15日晚返回遵义。7月16日凌晨1时许途径贵州省盘县胜境关毒品检查站时被水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浙G5CP22白色起亚牌轿车上黄子铭背包里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麻古)232.93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子铭、钟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某、蒙某某、骆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情况说明,鉴定文书,搜查笔录,现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蒙某某的尿检照片,毒资收据,毒资照片,毒品收据,视频资料,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子铭、钟磊违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麻古还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子铭、钟磊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子铭筹集资金、具体联系并购买毒品、安排车辆,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钟磊在犯罪过程中听从被告人黄子铭安排驾驶车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黄子铭、钟磊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子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子铭坦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钟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磊系从犯,并坦白,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子铭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钟磊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子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钟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手机三部、茅台酒外壳一个,涉案赃款18900元依法予以没收,毒品甲基苯丙胺(麻古)232.93克由收缴单位按规定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鄢世萍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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