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忠俊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7:17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忠俊,曾用名肖成祥,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住六盘水市。因抢劫一案,于2014年6月25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4)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忠俊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忠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4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肖忠俊携带尖刀翻铁门进入贵州省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厨师李军的休息室,持刀对李军及其妻子尚伦群进行威胁,后将李军挂在晾衣架上的棕色挎包抢走。经鉴定,被抢物品总价值263.2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忠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黄某某、袁某某证言,受害人李军、尚伦群的陈述,价格认证委托书及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李军被抢劫案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提取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肖忠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忠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入户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忠俊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肖忠俊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肖忠俊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肖忠俊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忠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鄢世萍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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