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巨刚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7:17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巨刚,生于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交通肇事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 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巨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巨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日17时10分,黄巨刚驾驶的贵BS1646号小型轿车(车上乘坐陈会、李艳、黄继军、赵英红、黄昭)由水城往贵阳方向行驶,至水黄公路水城县境内81km+Om处时,与罗远驾驶的贵B68036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卢文琴、曾庆祝)相撞,导致罗远、陈会、李艳、黄继军、赵英红、黄昭死亡,卢文琴、曾庆祝、黄巨刚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黄巨刚、罗远分别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黄巨刚辩解: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17时10分,黄巨刚驾驶的贵BS1646号小型轿车(车上乘坐陈会、李艳、黄继军、赵英红、黄昭)由水城往贵阳方向行驶,至水黄公路水城县境内81km+Om处时,与罗远驾驶的贵B68036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卢文琴、曾庆祝)相撞,导致罗远、陈会、李艳、黄继军、赵英红、黄昭死亡,卢文琴、曾庆祝、黄巨刚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黄巨刚、罗远分别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黄巨刚与受害者亲属已签订赔偿调解书,其驾驶的车辆BS1646所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已赔偿罗远之妻卢文琴321428元,卢文琴已赔偿李艳、黄继军、黄昭亲属497267.4元,赔偿赵英红亲属64202元,赔偿陈会亲属107219.14元。李艳、黄继军、黄昭的亲属黄曦,赵英红的亲属胡周会,陈会的亲属邓祯尧对黄巨刚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巨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卢文琴、曾庆祝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水城县人民医院关于罗远、李艳、黄继军、赵英红、黄昭、陈会6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荐)书》;关于黄巨刚、卢文琴、曾庆祝的《疾病证明书》,死者火化证及土葬证明,关于卢文琴、曾庆祝未做轻、重伤鉴定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卢波、付刚、腾建娅、余林志、李茂的证言,鉴定文书,车速检验、鉴定委托书、六盘水水黄线1·2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鉴定,血液内酒精含量测定,血液内毒品检测,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复核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情况及其所驾吉利车信息查询情况,当事人委托书及委托人信息,交通事故调查记录、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调解终结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伤情鉴定申请,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大地保险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巨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员超速行驶、且措施不当,致六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巨刚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巨刚提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经查,案发后,黄巨刚向其亲属打电话告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在医院将其抓获,对其不应认定为自首。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黄巨刚与部分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部分死者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巨刚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巨刚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黄巨刚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巨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鄢世萍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 昆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