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广华,贵州省盘县人。2010年6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正荣,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被告人牛员亮,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广华、胡正荣、牛员亮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广华、胡正荣、牛员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2月19日晚,被告人任广华、胡正荣与小旺(另案处理)窜至盘县断江镇某小区7号楼,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海陵”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被盗三轮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 324元。
2、2014年3月4日晚上,被告人任广华与任某刚、小林(后二人另案处理)窜至盘县洒基镇洒基中心小学门前,将被害人任某某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被盗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 210元。
3、2014年4月17日晚上,被告人任广华与任某刚、任某响(另案处理)窜至盘县滑石乡朱家村仓库门前,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被盗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 325元。
4、2014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任广华与小林窜至盘县两河乡两河街上,将被害人林某江的一辆“隆鑫”牌二轮摩托车盗走,被盗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 624元。
5、2014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任广华与任某能、小六指(后二人另案处理)窜至盘县两河乡两河街上,将被害人封某某的一辆“陆康”牌二轮摩托车盗走,被盗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 534元。
6、2014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任广华、胡正荣与小旺窜至盘县柏果镇锦江华庭工地门口,将被害人蒋某某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被盗三轮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 160元。
7、2014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任广华与任某能窜至盘县两河乡扯扎村六组,将被害人徐某的一辆“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被盗三轮摩托车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 844元。
8、2014年10月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任广华、牛员亮、胡正荣与小进林(另案处理)共谋后,由牛员亮驾驶车牌号为贵BY3045号面包车到普安县实施盗窃,四人窜至普安县盘水镇环城西路将被害人匡某某的一辆橘黄色“木兰”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被盗三轮摩托车经普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2 350元。
9、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任广华、牛员亮、胡正荣共谋后,由牛员亮驾驶车牌号为贵BY3045号面包车到普安县实施盗窃,三人窜至普安县盘水镇环城北路,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轰轰烈”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被盗三轮摩托车经普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 080元。
10、2014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任广华、牛员亮、胡正荣共谋后,由牛员亮驾驶车牌号为贵BY3045号面包车到普安县实施盗窃,三人窜至普安县盘水镇交通路财神庙旁“军缘家具”门前将被害人代某的一辆橘黄色“嘉陵”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被盗三轮摩托车经普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 13 320元。
11、2014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任广华、牛员亮、胡正荣共谋后,由牛员亮驾驶车牌号为贵BY3045号面包车到普安县实施盗窃,三人窜至普安县盘水镇交通路将被害人李某的一辆橘黄色“嘉陵”三轮摩托车盗走,被盗三轮摩托车经普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2 580元。
12、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任广华、牛员亮、胡正荣、小进林共谋后,由牛员亮驾驶车牌号为贵BY3045号面包车到普安县实施盗窃,次日凌晨,四人窜至普安县青山镇青山中学岔路口将被害人刘某科的一辆“建设”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被盗三轮摩托车经普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4 600元。
13、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任广华、牛员亮、胡正荣与小进林共谋后,由牛员亮驾驶车牌号为贵BY3045号面包车到普安县实施盗窃,次日凌晨,四人窜至普安县青山镇水管所旁,将被害人代某彬的一辆“建设”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被盗三轮摩托车经普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3 140元。
14、2014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任广华、牛员亮、胡正荣共谋后,由牛员亮驾驶车牌号为贵BY3045号面包车到普安县实施盗窃,三人窜至普安县青山镇三街二组盗窃被害人瓦某某的一辆“劲扬”牌三轮摩托车,后因摩托车无法推动未盗走,被盗三轮摩托车经普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9 600元。
15、2014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任广华、牛员亮、胡正荣三人经共谋后,由牛员亮驾驶车牌号为贵BY3045号面包车到普安县实施盗窃,三人窜至普安县青山镇三街二组盗窃被害人李某国的一辆“双庆”牌三轮摩托车,三人将三轮摩托车推至青山镇百合大道加油站后因摩托车无法推动将该车丢弃在路边,现被盗三轮摩托车已被找回,被盗三轮摩托车经普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4 220元。
16、2014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任广华、牛员亮、胡正荣共谋后,由牛员亮驾驶车牌号为贵BY3045号面包车到普安县实施盗窃,三人窜至普安县新店乡新店中学门前,将被害人刘某波的一辆“金福来”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被盗三轮摩托车经普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7 350元。
17、2014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任广华、牛员亮、胡正荣三人共谋后,由牛员亮驾驶车牌号为贵BY3045号面包车到普安县实施盗窃,三人窜至普安县新店乡新店至波汆的路上,将被害人蒋某的一辆“轰轰烈”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被盗三轮摩托车经普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3 300元。
案发后,作案工具作案工具“北京”牌灰色面包车(车辆型号:BJ6400L3R,发动机号:D02477511,车架号:LNBMDLAA3DR097049)一辆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广华、牛员亮、胡正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某、任某某、朱某某、林某江、封某某、蒋某某、徐某、匡某某、杨某某、代某、李某、刘某科、代某彬、瓦某某、李某国、刘某波、蒋某的陈述,证人彭某、敖某德、林某成、查某英、雷某、敖某牛、纪某盛的证言,收据,收款收据,车辆手续复印件,盘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记录及照片,证明,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报税联复印件,出厂车辆检验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普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普价鉴字(2014)第14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注册摘要信息复印件,情况说明,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广华、牛员亮、胡正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任广华盗窃17次,价值人民币150 561元;被告人胡正荣盗窃12次,价值人民币126 024元;被告人牛员亮盗窃10次,价值人民币114 540元。被告人任广华、胡正荣、牛员亮盗窃数额均属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共谋盗窃、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任广华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给予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广华、胡正荣、牛员亮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广华、胡正荣、牛员亮盗窃被害人瓦某某、李某国的摩托车,因摩托车无法推动致摩托车未被盗走,系犯罪未遂,依法对该两桩犯罪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任广华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胡正荣、牛员亮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三被告人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广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正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牛员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任广华、胡正荣、牛员亮盗窃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26 741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吴某某、任某某、朱某某、林某江、封某某、蒋某某、徐某、匡某某、杨某某、代某、李某、刘某科、代某彬、刘某波、蒋某。
五、作案工具“北京”牌灰色面包车(车辆型号:BJ6400L3R,发动机号:D02477511,车架号:LNBMDLAA3DR097049)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明春
人民陪审员 袁友能
人民陪审员 唐君花
二O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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