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某某,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4]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在盘县红果镇胜景大道铁路桥向东100米处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从其上衣口袋里提取毒品嫌疑物零包二个,重21.53克。经鉴定,涉案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称量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收据,盘县公安局老厂派出所证明,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且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21.5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21.53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唐明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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