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姬某某,贵州省盘县人,系贵州正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伟军,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4]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兴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及其辩护人朱伟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3日,被告人姬某某代表贵州正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与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盘县住建局)签订合同,受托对盘县响水镇下汤章村受损房屋进行评估,合同约定,评估一户评估费为500元,评估过程中,为了能多得评估费,被告人姬某某虚拟王某胖、邓某二等86户“空头户”,骗取评估费43 000元。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姬某某到盘县公安局自首,并主动退回评估费48 000元。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出现“空头户”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村民要求多报户头希望多得一些补偿,但未提供户口本;二是他们评估的时间紧,把关不严,管理不到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村民希望多得一些补偿要求增加户头,响水镇也没有提供具体户数进行评估,是导致空头户的原因之一。被告人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动退交赃款,交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姬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3日,被告人姬某某代表正信公司与盘县住建局签订合同,盘县住建局委托正信公司对盘县响水镇汤章村受损房屋进行评估。合同约定,评估一户评估费为500元。评估过程中,有的村民为多得补偿多报户头,正信公司也为了能多得评估费,被告人姬某某虚构王某胖、邓某二等96户“空头户”,骗取评估费48 000元。
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姬某某已将赃款人民币48 000元退回盘县住建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1)盘县响水镇(下汤章村)村民房屋受损户在丈量过程中应村民要求在原记录基础上添加的户主名单即(虚拟户)名单,房屋评估合同,关于响水镇汤章村房屋评估情况的说明,响水下汤章村、部分村民房屋受损评估结果复核表,汤章房屋补偿付款说明,证实盘县住建局与正信公司签订合同对响水镇汤章村房屋受损进行评估,正信公司虚构王某胖等96户“空头户”,骗取评估费48 000元;(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证实正信公司资质情况;(3)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姬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4)户籍证明,证实姬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6)贵州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现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姬某某退回赃款的事实。(7)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六盘水市钟山区司法局同意接收被告人姬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
2、证人证言:(1)证人敖某付证实,我们公司负责人姬某某与住建局签了一份合同,公司派我和袁某华进行现场测量和登记。在工作中,响水镇上汤章村的村民不拿户口本出来,只是口头上讲,要求我们登记,有的村民要求我们多登记一户出来,我们跟姬某某讲过,村民要求多登记一户对我们公司也有利,因为评估费是按户头结算,我们把测量和登记的资料报给公司做出评估报告。(2)证人邹某正证实,我儿子邹某存和邹某文的名字我和家人没有申报补偿,是评估公司加上去的。(3)证人龙某亮证实,我把龙某的户头报上去,是想在以后为龙某弄一个户头的屋基,龙某的户头在房屋受损丈量过程中只是个虚增的户头。(4)证人邹某显证实,受损的房子是属于我的,听村民说一个名字可以补偿一宗宅基地,我就让家人把我两个儿子的名字加在一起进行申报,多整两个户头给两个儿子建房。(5)证人黄某成证实,我家的房屋补偿户头本来只有我一个,多加了黄某辉和黄某灿两个户头。
3、被告人姬某某供述,我们与盘县住建局签订评估合同,评估费是按每户500元收取,评估费由住建局支付。最后我们评估1 020户,到盘县住建局领取评估费510 000元。出现“空头户”有两个原因。一是我们工作人员在丈量登记户数时,本来是一户的,老百姓要求分成两户,目的是以后可以多要一户的屋基,我们的工作人员为了丈量工作顺利进行就给多增加一户,另外的原因是我们的过错,我们与盘县住建局签订合同约定是以户数计算评估费,多评估一户多得500元,所以就出现“空头户”96户,我们公司多领取盘县住建局48 000元。贵州正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是我一个人经营管理,盘县响水镇汤章村房屋受损是由我安排人员进行鉴定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对受损房屋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采取虚构96户“空头户”的方法,骗取盘县住建局的评估费人民币48 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姬某某主动退交全部赃款,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姬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姬某某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对被告人姬某某宣告缓刑。被告人姬某某提出出现“空头户”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村民要求多报户头希望多得一些补偿,但未提供户口本;二是他们评估的时间紧,把关不严,管理不到位。以及辩护人提出村民希望多得一些补偿要求增加户头,响水镇也没有提供具体户数进行评估,是导致“空头户”的原因之一;被告人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主动退交赃款,并交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明春
人民陪审员 李秦红
人民陪审员 严梅环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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