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昌礼,贵州省盘县人,本科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庞昌礼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8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庞昌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庞昌礼,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受贿的犯罪事实
2009年3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庞昌礼担任盘县中医院影像科主任期间,在盘县中医院与昆明友讯源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12月变更为云南品康经贸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分十六次收受昆明友讯源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品康经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周某某(另案处理)所送的人民币266 000余元。
1、2009年3月,被告人庞昌礼在盘县中医院向昆明友讯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医用干式胶片的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周某某送的人民币4 000余元。
2、2009年6月,被告人庞昌礼在盘县中医院向昆明友讯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医用干式胶片的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周某某送的人民币5 000元。
3、2009年9月,被告人庞昌礼在盘县中医院向昆明友讯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医用干式胶片的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周某某送的人民币8 000元。
4、2010年3月,被告人庞昌礼在盘县中医院向昆明友讯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医用干式胶片的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周某某送的人民币4 000元。
5、2010年7月,被告人庞昌礼在盘县中医院向昆明友讯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医用干式胶片的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周某某送的人民币6 000元。
6、2010年11月,被告人庞昌礼在盘县中医院向昆明友讯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医用干式胶片的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周某某送的人民币6 000元。
7、2011年3月,被告人庞昌礼在盘县中医院向昆明友讯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医用干式胶片的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周某某送的人民币9 000元。
8、2011年5月,被告人庞昌礼在盘县中医院向昆明友讯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医用干式胶片的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周某某送的人民币20 000元。
9、2011年9月,被告人庞昌礼在盘县中医院向昆明友讯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医用干式胶片的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周某某送的人民币22 000余元。
10、2011年12月,被告人庞昌礼在盘县中医院向昆明友讯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医用干式胶片的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周某某送的人民币20 000元。
11、2012年3月,被告人庞昌礼在盘县中医院向昆明友讯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医用干式胶片的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周某某送的人民币20 000元。
12、2012年5月,被告人庞昌礼在盘县中医院向昆明友讯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医用干式胶片的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周某某送的人民币20 000元。
13、2012年12月,被告人庞昌礼在盘县中医院向云南品康经贸有限公司采购医用干式胶片的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周某某送的人民币24 000元。
14、2013年4月,被告人庞昌礼在盘县中医院向云南品康经贸有限公司采购医用干式胶片的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周某某送的人民币44 000元。
15、2013年7月,被告人庞昌礼在盘县中医院向云南品康经贸有限公司采购医用干式胶片的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周某某送的人民币22 000元。
16、2013年10月,被告人庞昌礼在盘县中医院向云南品康经贸有限公司采购医用干式胶片的过程中,以回扣的方式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周某某送的人民币32 000元。
二、贪污的犯罪事实
2013年8月至10月份左右,被告人庞昌礼担任盘县中医院影像科主任期间,在负责保管盘县中医院的医用干式胶片过程中,将自己保管及采取以试机片充当胶片的方法私自截留的共计11盒医用干式胶片销售给他人,并将销售款占为己有。胶片总价值人民币24 450元。
1、2013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庞昌礼通过陈某将自己保管的及以试机片充当胶片私自截留的盘县中医院的医用干式胶片共计2盒(200张)销售给盘江镇东风医院,个人从中获利2 600元。胶片总价值人民币4 400元。
2、2013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庞昌礼通过冯磊将自己保管的及以试机片充当胶片私自截留的盘县中医院的医用干式胶片共计9盒(900张)私自销售给马依镇仁瑞医院,个人获利11 500元,胶片总价值人民币20 050元。
另认定,盘县监察局在接到被告人庞昌礼变卖胶片的举报后,于2014年4月10日将被告人庞昌礼带至谈话点进行调查,期间,庞昌礼交代了变卖胶片及收受胶片供应商贿赂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庞昌礼已退交款项人民币30.455万元。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庞昌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 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 000元;被告人庞昌礼退交的人民币30.455万元,由收缴机关发还盘县中医院人民币2.445万元,余款人民币28.01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纸盒五个及DR胶片二张,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庞昌礼不服,以“一审认定其贪污罪事实不清,2013年8月至10月份左右,其负责保管的医用干式胶片中有两盒试机片是爱克公司赠与其的,故第一桩贪污事实不成立;2013年10月份左右,其私自截留的9盒干式胶片销售给马依镇仁瑞医院获利11500元,此款用于影像科的业务拓展,购买台式电脑和手提电脑各一台,共计八千余元,故其第二桩贪污事实亦不成立”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庞昌礼身为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了认定本案事实的相应证据,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庞昌礼未提出新的证据,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所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庞昌礼所提“一审认定其贪污罪事实不清,2013年8月至10月份左右,其负责保管的医用干式胶片中有两盒试机片是爱克发公司赠与其的,故第一桩贪污事实不成立;2013年10月份左右,其私自截留的9盒干式胶片销售给马依镇仁瑞医院获利11500元,此款用于影像科的业务拓展,购买台式电脑和手提电脑各一台,共计八千余元,故其第二桩贪污事实亦不成立”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庞昌礼在一审庭审中对贪污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多次稳定供述及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此外,本案现有证据证实,爱克发公司免费寄来的试机胶片是寄给盘县中医院使用,而不是赠与庞昌礼个人;一审庭审中已出示相关证据证实,庞昌礼在盘县中医院影像科主任办公室办公桌上所使用的电脑系盘县中医院出资购买,而不是庞昌礼个人所买。故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庞昌礼身为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远进
审 判 员 武晓华
代理审判员 张 丽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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