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7:16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湖南省邵阳县人。因本案2015年1月3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大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用租用的车牌号为湘KQ7505的黑色丰田轿车帮刘某某从缅甸运输穿山甲的甲片84片到湖南省给刘某某的母亲治病,途经贵州省盘县平关毒品检查站时被查获。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运输的野生动物制品为鳞甲目鲮鲤科中国穿山甲的甲片,中国穿山甲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甲片460.16克,价值人民币1 33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某、冷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顺风汽车租赁行租赁合同,补领登记证书登记栏,车辆证明,张某某的身份证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护照,提取笔录,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国穿山甲的制品甲片84片,重460.16克,价值人民币1 336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对被告人何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1 000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物品穿山甲甲片84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唐明春

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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