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泽星招摇撞骗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7:15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泽星,XXXX年XX月XX日生于贵州省黔西县,住黔西县。曾因犯招摇撞骗罪,2008年10月9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5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26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招摇撞骗一案,于2015年2月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泽星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本莉、谭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泽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袁泽星冒充六盘水市能源局局长何某给水城县玉舍镇支都煤矿负责人邓某举打电话,谎称六盘水市市长周某亲戚要到支都煤矿谋职,骗取邓某举信任后,其顺利进入支都煤矿上班,在工作期间生病住院时又冒充周某市长给邓传举打电话,骗取邓某举的关心与照顾。袁泽星到支都煤矿上班期间先后两次共骗取邓某举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其退还邓某举人民币1203元。

2015年2月3日,被告人袁泽星冒充六盘水市政法委书记尹某某向盘县公安局丁某某坚副局长打电话让丁你要坚副局长给其朋友陈某某调动工作,但被丁某坚局长识破未得逞。

另查明,被告人袁泽星举报胡某婕及其母亲涉嫌杀害其父亲和父亲情人的事实不存在,其举报情况不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泽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邓某举的陈述,证人颜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黔钟刑初字第551号,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黔钟刑初字第319号,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黔钟刑初字第570号,六盘水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监所犯罪线索情况回复,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泽星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泽星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泽星一贯进行招摇撞骗,屡教不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泽星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袁泽星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袁泽星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泽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

二、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笛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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