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龙非法持有枪支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7:15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XXXX年XX月XX日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水族,企业负责人,住贵州省水城县。因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期间,赵某某一共购买了3支气枪,其中一支是在水城县发耳镇街上向一些藏族打扮的人购买而来,另外两支是通过网络购买而来,后将其藏于家中。2014年12月1日赵某某听到公安机关要调查买气枪配件的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收藏3支气枪并上缴。经送检,枪号HJ-2015-0035-J001不能正常击发;另外两支枪号HJ-2015-0036-J002、HJ-2015-0035-J003的鉴定意见为气体动力的枪支,案发前未造成严重后果发生。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甲、张某乙的证言,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移送材料,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淘宝、支付宝截图,枪支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申通、中通、百事汇通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赵某某现实表现说明,赵某某荣誉证书、营业执照,赵某某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破案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社矫办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在当地是个带头致富的能手,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赵某某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再结合水城县司法局社矫办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枪支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笛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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