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兆富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7:13
罪犯尹兆富,吉林省德惠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兆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于2007年3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77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2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兆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兆富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