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06)黔六特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钟标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272.44元。于2006年12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5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钟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的考核中获监狱表扬奖励;于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钟标予以减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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