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忠才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7:13
罪犯杨忠才,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08)黔赫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忠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8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忠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忠才予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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