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江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7:12
罪犯薛江,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月七日作出(2006)贞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江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06年12月11日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九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5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于二○一二年六月四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4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在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江予以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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