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连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7:08
罪犯裴连火,福建省安溪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裴连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09年6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2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裴连火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裴连火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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