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义春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7:07
罪犯潘义春,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义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2年2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义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8月19日缴纳罚金二万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义春予以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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