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选岩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07:07
公诉机关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选岩,别名侯兴怀,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住湄潭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9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湄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选岩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永昌、被告人侯选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侯选岩购买了湄潭县马山镇聚合村村民赵某某家“叫顶山”山林里的林木,后被告人侯选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雇佣何某某等人将树木砍伐。共计采伐了“叫顶山”山林里的杉木、马尾松66株,并雇人将砍伐的林木运走销售。经湄潭县林业局技术鉴定,被砍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7.4176立方米。同年6月24日,被告人侯选岩主动到湄潭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选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林权证明材料、湄林鉴意字[2015]014号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2010)湄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侯选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选岩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达17.417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侯选岩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侯选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侯选岩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侯选岩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侯选岩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侯选岩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选岩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 伟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缪瑞青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