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明阳,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户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明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3月26日12时,被告人赵明阳在本市云岩区栖霞小区贩卖毒品0.2克给李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又收缴毒品海洛因11.3克,共计11.5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所收缴的毒品为海洛因。被告人赵明阳归案后,检举揭发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杨某某。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赵明阳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赵明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赵明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毒品扣押清单、称量记录及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海洛因11.3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明阳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明阳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贩毒人员杨某,其行为属立功,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明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辉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人民陪审员 吴 芸
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祥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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