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某,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2014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5月20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云岩区文昌北路雅园门口通过电话联系,出售500份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给古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贵阳市地方税务局鉴定该500份发票为假发票。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假发票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贵阳市地方税务局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危害税收征管,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予以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黑色直板杂牌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由现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
三、伪造发票500份依法没收销毁(由现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嘉慧
二O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杨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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