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7:05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4)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18许时,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云岩区沙河街南方电网门口,因携带假发票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收缴假发票二本(200份,面值金额共计20000元)。经贵阳市地方税务局鉴定所收缴发票均系假发票。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贵阳市地方部务局鉴定报告,被告人及其执有伪造的发票照片,伪造发票样本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税收征管,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嘉慧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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