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锡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7:04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锡安,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2008年12月9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7月6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8日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2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锡安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锡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罗锡安在本市云岩区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大楼一楼,扒窃被害人毛某某左上衣口袋内的人民币110元及身份证后被围群众当场抓获。被告人罗锡安盗窃所得赃款赃物在逃跑过程中被罗锡安丢弃,后被周围群众拾得并归还被害人毛某某。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锡安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罗锡安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罗锡安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锡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人民币11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锡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锡安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锡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起至2015年11月7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起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嘉慧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人民陪审员  吴 芸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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