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安明典,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013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海军,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县,住贵阳市。2013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明典、周海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明典、周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安明典、周海军在本市云岩区石洞坡巷xx号新联小区x栋x单元xxx室,由被告人周海军在门外望风,被告人安明典入户盗窃被害人冉某某家中的黄果树牌香烟30条。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639元。案发后,已将被盗赃物26条黄果树牌香烟发还被害人俱领。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安明典、周海军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安明典、周海军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被告人安明典、周海军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安明典、周海军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明典、周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明典、周海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安明典、周海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明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周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交国库;
尚未追回的被盗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静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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