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银、李长春、秦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7:01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祥银,曾用名刘老军,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7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长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穿青人。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7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2013年10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7月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2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祥银、李长春犯盗窃罪,被告人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祥银、李长春、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刘祥银、李长春在本市云岩区博德汽配城J栋6楼一住户家中,利用工具技术性开锁入室盗得被害人杨某家中的戴尔牌D63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软遵义香烟一条、磨砂黄果树香烟一条,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鉴定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香烟价值人民币1460元。

2014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秦某某在本市云岩区浣纱桥地下通道内经营二手电器的门面内,明知该戴尔电脑是赃物而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予以收购。

2014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被抓获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李长春抓获,2014年7月1日2时许,被告人李长春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刘祥银抓获。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祥银、李长春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被告人秦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祥银、李长春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刘祥银、李长春、秦某某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刘祥银、李长春、秦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3)花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书、云价认字(2014)第399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祥银、李长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6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祥银、李长春犯盗窃罪,被告人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祥银、李长春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长春、秦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系立功,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祥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长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涉案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五、作案工具开锁工具一套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的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进行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唐 艳

二O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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