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学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7:00
罪犯李玉学,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08)筑刑二终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玉学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583.22元。于2008年9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在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玉学予以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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