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郎万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元。2001年11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0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郎万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月22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郎万涛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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