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学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6:58
罪犯杨昌学,初小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作出(1998)兴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昌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1998)黔刑核字第67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四月三日作出(2001)黔刑执字第20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4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6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7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3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5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正祥、吴正平和执行机关代表陈丹、杨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及罪犯代表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昌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昌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3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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