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家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4年12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家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的考核中获综合记功奖励。于2014年7月7日缴纳罚金三千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家兴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