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林,出生于贵州省晴隆县。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林在贵阳市云岩区三桥车站附近的人行天桥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尤某某贩卖0.1克毒品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收缴毒品22包,重13.9克,共计14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毒品为海洛因。
庭审中,被告人陈林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尤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向被告人陈林购买毒品0.1克的事实。
2、被告人陈林的供述,证实了本案被告人陈林贩卖0.1克海洛因给一名女子,并被公安人员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14克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被告人陈林在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的事实。。
4、毒品检验报告,该报告证实所收缴物品为海洛因。
5、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该报告证实了所收缴海洛因为14克。
6、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14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林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林归案后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卫东
代理审判员 杨嘉慧
代理审判员 虞继恒
二O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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