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4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光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2739.21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5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光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获监狱表扬奖励;于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光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