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雷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宗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1月初,被告人雷某某在“某某车友会”网友聚会中认识被害人孙某,并向其谎称自己为贵州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工作人员。2014年12月2日,被告雷某某谎称可以帮孙某在澳门放高利贷为由,骗得孙某人民币7000元。其后,被告人雷某某以帮助孙某安排工作调动、生病借钱、购买机票等虚假借口为由,先后骗得其人民币共计33363元。
综上,被告人雷某某利用自己编造的各种借口,在取得被害人孙某信任后,共骗得其人民币40363元,被骗赃款已被销赃挥霍。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予以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
二、被骗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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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王琼琼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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