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虎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6:53
罪犯段虎,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5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0739.70元。2008年1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2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6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虎予以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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