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5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0739.70元。2008年1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2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6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虎予以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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