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6:52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某,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2014年8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陈珺,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大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本市云岩区未来方舟F6组团工地2号楼内,趁无人看守之机,盗走该楼2米4X240+1X150型铜芯电缆线和2个DN40型铜质过滤器。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缆线和过滤器总价值人民246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列举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倪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倪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原在案发地工地上从事门窗安装工作,因未能结清工资才实施盗窃行为,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本市云岩区未来方舟F6组团工地2号楼内,趁无人看守之机,盗走该楼2米4X240+1X150型铜芯电缆线和2个DN40型铜质过滤器。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缆线和过滤器总价值人民24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某予以认可,并有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倪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物发还被害人俱某某(由现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发还);

三,作案工具电工刀一把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海英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管乾煜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